卡謝勒掌舵21年 LV將換掌門人 賣優格的接手更新日期:2011/09/16 05:30潘勛/綜合報導

中國時報【潘勛/綜合報導】



全球時尚精品龍頭業者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LV)即將換人掌舵,母公司LVMH十四日發布聲明表示,現任執行長卡謝勒(Yves Carcelle)將在二○一二年底功成身退,由達能(Danone)乳品公司總經理康斯坦斯(Jordi Constans)接任。



這項消息頗令各界意外,因為西班牙裔、四十七歲的康斯坦斯與時尚界素無淵源,平日作風低調,在歐洲企業界也無藉藉之名。



LVMH表示,康斯坦斯將先跟在卡謝勒身邊,學習如何銷售每只動輒一千美元的名牌包,這與他以前賣的每瓶一美元的優格大不相同。



法國《費加洛報》網站有讀者PO文打趣:「我們很快就會買到有LV商標的優格了!」「以後買優格,就不怕沒有搭配的包包了。」



LVMH聲明中特別感謝卡謝勒替LV掌舵廿一年。LV原本是巴黎一家沒有什麼特色的公司,其產品令人聯想到上了年紀的中產階級婦女。



但在卡謝勒領導之下,LV脫胎換骨,成為全球時尚女性的必備精品,由美國聖路易到中國上海,摩登女郎莫不垂涎LV包包。LV去年營業額六十億歐元,占集團總營業額約三○%,毛利率更高達五○%。



卡謝勒退而不休,二○一三年將出任路易威登基金會總裁,掌管該集團藝術收藏品的博物館,同時留任LVHM董事職務。卡謝勒明年底卸任的消息不免引發揣測,認為路易威登高層還有重量級搬風即將發生。近幾周傳言甚囂塵上,指路易威登的明星設計師賈可(Marc Jacobs)將被調任到LVHM旗下另一知名品牌克麗絲汀迪奧(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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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大學生盜印教科書 業者:應改公訴罪更新日期:2011/09/16 04:21

大專教科書每年被盜印破5億



自由時報記者胡清暉、顏若瑾/綜合報導〕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昨天在立法院、教育部請願,協會會長林嘉珮表示,國內公私立大學非法影印及掃描電子檔濫用情況嚴重,經調查北中南四所大學的七家影印店,盜版率高達百分之百,以目前國內約有一百三十萬的大專生,估計每年因盜版盜印不法獲利高達五.七六億台幣



林嘉珮表示,協會到影印店蒐證時,發現業者問也不問就幫學生影印,還有影印店準備「書名冊」,公開讓學生指定下單盜印,嚴重危害合法出版業者生機。



同時,根據政大市調中心去年調查顯示,學生選擇影印正版教科書的原因,前三名分別為「雖有能力負擔,但是想節省金錢」(七十.二%)、「大家都影印」(十六.二%)、「正版教科書及參考書已經絕版」(十二.五%)。



圖協指出,數據反映大學生就算有錢,也要盜印正版教科書,希望政府與學校正視,建議未來將書籍盜版從現行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副大隊長施秀宜表示,目前「商標」部分就是採公訴罪,如果盜版書籍也改採公訴罪,將全力支持與配合國家政策。



教育部由高教司科長蔡忠益回應,從民國九十六年起,已經將非法影印納入獎補助學校的指標,且不定期抽查學校是否執行宣導智慧財產權。



台大發言人張培仁認為,處罰應符合比例原則,把盜版影印改為公訴罪,似乎過重。台師大主秘林安邦則強調,對學生事前宣傳、事後輔導,比祭出公訴罪合適。



清大社會所學生張道琪不認同改為公訴,批評此舉只從出版社利益觀點出發。



學生︰老改版 書商只想賺錢



批踢踢網友痛批,原文書最令人詬病的是,像是物理、化學、財經等,原理原則都沒有變,廠商還是一直改版,擺明就是要賺錢,讓窮學生無法用舊版的。



高教司指出,教育部曾和圖協溝通,原文書採取單章授權方式,但尚未獲得進一步回應;另外,經濟弱勢學生有獎補助金、就學貸款也有書籍費可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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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印書籍嚴重 圖協籲改公訴罪更新日期:2011/09/15 13:07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15日電)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會長林嘉珮今天表示,國內公私立大學非法影印書籍情況嚴重,出版業者期許未來能夠將書籍盜版從現行的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林嘉珮與中國國民黨籍立委盧嘉辰及多名台灣國際圖書業交流協會成員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邀請內政部警政署保護智慧財產權大隊副大隊長施秀宜出席。



林嘉珮說,根據圖協調查,大學生盜印書籍不是負擔不起,而是想省錢,且有1成以上的大學老師,對學生使用非法影印的教科書,持「尊重學生選擇」的態度,只有1成的大學老師會制止學生使用非法影印的教科書。



林嘉珮說,圖協查訪大學附近影印店發現,其中有明目張膽的影印店,將教科書書名做成目錄,公開供學生下單影印,盜印書籍情況相當嚴重。



她說,圖協將向立法院與教育部遞交請願書,請立法院與教育部正視大學盜版教科書的問題,加強宣導、鼓勵老師帶動學生使用正版書籍。



她指出,希望大學生不要使用盜版影印書、不非法下載教科書內容,影印店不印刷未經授權使用的書籍,並希望將盜印書籍從告訴乃論罪改為公訴罪。



施秀宜說,目前商標就是採公訴罪,如果盜版書籍改採公訴罪,蒐證將改為警察的職權。對於是否將盜版書籍改為公訴罪,施秀宜說,支持政府政策。1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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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
壹、著作權創作保護原則之沿革
  按著作權法在民國七十四年以前乃以註冊為保護要件,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修正時,即改採創作保護原則,不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外國人仍以註冊為保護要件,但對美國例外採創作保護主義)﹐惟仍維持自願註冊並發給著作權執照之制度。八十一年六月十日修正時,再將自願註冊制度修改為自願登記制度,發給著作權登記簿謄本,且對所有外國人一體適用,刪除七十四年舊法對於外國人之著作須註冊方予保護之規定。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公布新著作權法,則廢止著作權自願登記制度,但仍保留製版權登記之制度。

貳、著作人舉證之事項
  按現行著作權法已採創作保護原則已如前述,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又按著作權係屬私權,著作權人應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此外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特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其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週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生推定之效果。此項制度之實施對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有相當之衝擊,著作權人之舉證責任將益形加重,在訴訟上必須證明下列事項:
  一、 證明著作人身分      所稱「證明著作人身分」係指證明該著作確係主張權利人所創作,此涉及著作人是否有創作之能力、是否有充裕或合理而足以完成該著作之時間及支援人力、是否能提出創作過程文件等等。析言之,舉證確認著作人身分,對於著作權之歸屬有決定性之影響。
  二、 證明著作完成之時間     按著作創作完成時即受著作權法保護,故著作完成日之證明攸關著作保護起始點之決定,及法律適用之準據。例如,著作完成並發行在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以前而未依當時法令註冊者,依現行著作權法不受保護,但完成在民國五十四年七月十二日以後者即受保護 (加入WTO以後更回朔保護著作人之終身加五十年或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又受雇人之著作完成在八十一年六月十二日以前或六月十二日以後著作權歸屬之法律準據亦有所不同。再者,著作抄襲之判定以接觸及實質相似為要件,最高法院判決即明確指出:「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1)接觸,(2) 實質相似」,完成在前之著作既可免於抄襲之嫌疑,並可主張完成在後之著作係出於接觸並抄襲其著作。故訴訟上著作完成之時間往往成為雙方攻防之爭點。
  三、 證明係獨立創作,非出於抄襲      所謂「獨立創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未接觸參考他人先前之著作而言。凡經由接觸並進而抄襲他人著作而完成之作品即非獨立創作之著作。著作權法重在著作人之獨立創作,故著作人之作品雖與他人完成在前之著作雷同或相似,只要能證明係著作人獨立創作完成,仍受著作權法保護。最高法院判決即稱:「按著作權所保護者,為著作人獨立創作之作品,兩作品祇其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相雷同,亦僅巧合而已,仍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得僅以客觀上之雷同類似,即認定主觀上有抄襲情事... 苟非抄襲或複製他人之著作,縱二作者各自獨立完成相同或極相似之著作,因二者均屬創作,皆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從而,如何證明其著作係獨立創作所得,對於訴訟之成敗,乃有關鍵性之影響。
  四、 證明僅模仿著作中不受保護之公共財部分     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規定:「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此即所謂著作權法保護思想之表達但不保護思想本身之展現。因此,他人著作中屬於公共財產之思想、構想、觀念、概念或原理等均係可接觸者,只要接觸後本於自已獨立之思維而有不同之表達,即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又縱使表達相似,只要能證明該思想或概念之表達方法只有一種,則又可主張該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即稱:「著作權法所保護者為著作之原創性,如著作人在參考他人之著作後,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匠技而推陳出新創造出另一獨立創作,該著作仍不失為原創性,並不因其曾經受他人創作之影響而有差異,否則不僅拘束創作人之思維、構想,亦將嚴重影響文藝美術之發展。」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判決亦稱:「按著作權所保護者是著作人獨立創作之作品,該作品來自著作人獨立的表達方式,只要作品彼此間均來自獨立之表達而無抄襲之處,縱然雷同,亦不過巧合罷了,仍均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不得僅以客觀上之雷同類似,就認定主觀上有抄襲情事,因觀念在著作權法上並無獨占之排他性,人人均可自由利用,源出相同之觀念或觀念之抄襲均無禁止之理」。 自上揭判決可知:他人之著作非不能接觸,縱然著作之觀念或思想均自同一來源,但只要創作之結果,兩著作表達方式不同,即不構成抄襲。又縱然已接觸著作之思想、概念或觀念等公共財產部分,且創作結果,表達方法相似,但只要未接觸他人著作表達之部分,亦符合獨立創作要件。從而,如何證明創作者僅接觸思想而不及於表達,乃成為問題之所在。
  五、 向海關或警察機關請求查扣著作權侵害物     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規定申請海關查扣輸出或輸入之著作權侵害物之程序應以書面為之,並釋明侵害之事實。另依據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第二條規定:「享有著作權或製版權之事項應釋明之」。故現行法對權利人申請海關查扣侵害物係要求以「書面釋明」來主張權利。 至於向司法警察機關提起告訴或告發,並要求其向檢察官申請搜索票以便搜索扣押著作權侵害物時,因無登記謄本之公文書可資為憑,告訴或告發人亦須舉證證明其權利,使受理之司法警察機關及核發搜索票之檢察官信其所主張為真實。

參、著作人之舉證責任之分配及證明方法
  法諺有云:「舉證責任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故由何人負擔舉證責任乃攸關訴訟之成敗。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從而,著作人於當原告時,自須舉證證明該著作係為其所創作;如著作人之著作與他人相似或雷同,亦須舉證其著作創作在前,並無抄襲之可能,或雖創作在後,但係出於獨立創作。著作人如為被告而被訴侵權,原告固須證明被告曾接觸其著作,惟「接觸」之證明程度,僅提出被告有合理之機會「聽」或「看」原告著作之證據為已足。況依實務見解所示,如原告與被告之著作已明顯近似,可合理排除被告獨立創作之可能性時,亦可推定被告已接觸原告之著作。故當原告已盡其舉證責任時,獨立創作之舉證責任則轉換由被告負擔。

  從而,著作人就有利於自已之事實在訴訟上負有分量極重之舉證責任。特別在著作權法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以後,著作人之舉證責任益形加重。民眾與企業是否能盡其舉證責任,以證明其著作人身分、著作完成之時間及係出於獨立創作,乃是攸關其權益之存否,影響至為重大。

  現行著作權法為便利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舉證,於第十三條明定,凡於著作原件或已發行之著作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或著作之發行日期及地點者,該等表示即產生推定之效果。著作人宜善加適用此等規定,以保護自身著作權益。

  要之,著作權登記制度廢止後,著作權人與其他一般私權之權利人相同,對其權利之存在自負舉證責任,故著作權人應保留其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日後發生私權爭執時,由法院依權利人提出之事證,加以認定。故著作人為證明其權利,於著作完成時,可採取下列方式為未來之舉證責任作準備:
  一、 音樂著作:可向相關之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以下簡稱集管團體)為存證。按我國目前已有三個音樂著作之團體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各集管團體本可自行辦理著作權登錄存證工作。著作人可繳交著作申請登錄,而社會大眾亦可向集管團體申請查閱,獲得著作相關資訊。遇有訴訟時,該登錄資料即可作為證據。  二、 語文著作:著作人可向國家圖書館之「中華民國國際標準書號中心」填寫出版品預行編目申請單及國際標準書號申請單,以取得編目號碼及國際書碼(ISBN)登錄編號,並於出版後送存著作於國家圖書館。   三、 電腦程式創作:於獨立研發撰碼過程中所留下之完整文件紀錄乃是重要之判斷參考,此種紀錄應包含各種開會紀錄、備忘錄、筆記(note)、工作日誌(logbook)、邏輯圖(logic diagrams)、草稿(draft;papertrails)、草圖(drawings)、可行性研究、系統分析、進度表(schedule)、資料結構(data structure)、資料流程圖(data  flow diagram)、邏輯演繹法(algorithm)、及禁止接觸有著作權之軟體之告示文件,創意活動(creative activity) 之照片或錄音物等。   四、 至法院辦理認證:按公證法第四十六條以下即係有關法院公證處認證私證書之規定,著作人可持其著作至法院公證處辦理著作之認證,惟該項認證僅係確定當事人之真正,對於著作是否確係申請認證人所作,該認證書並無推定之效力。又公證法於民國九十年四月施行後,著作人亦可向民間之公證人申請辦理認證。此類之認證,可適用於各類型之著作。   五、 向得受理國人著作權登記之外國申請著作權登記:宜注意外國政府機構所發給之證明書,仍為私文書,於提出於法院之前,須經我國駐外單位為認證。   六、 請律師認證:此認證之方式不拘泥於形式,律師可出具證明書證明著作之內容及完成之時間,亦可僅在著作上蓋上日期戳記並以備份留存律師事務所。   七、 保留創作過程所需之一切文件,作為訴訟上之證據方法:例如, 美術著作創作過程中所繪製之各階段草圖,劇本創作中之增刪之草稿,創作過程中開會紀錄等。前項記錄如係以電腦進行,亦須於不同階段列印存檔。如係雇用或聘任他人創作而以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亦須保留契約文件及受雇人創作過程之相關資料。
  按保存創作證據之方法不一而足,甚且有建議可對自己或第三人發存證信函以證明創作行為者,亦堪供參考。值得注意的是,上述集管團體或律師之認證、美日等國之著作權登記證明,及著作權創作過程文件等,形式上屬私文書之性質,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應由舉證人證明為文書之真正。且縱形式上能證明真正,該文書之實質內容亦僅提供法官參考以獲得心證而已,並無證據法上推定之效力,故無法僅憑該文件之內容即發生舉證責任轉換之效果。至於公證處所發之認證書,其認證效力僅及於該認證人之簽名及作成認證之時間,有關著作之內容是否為該著作人所創作,則不在認證範圍內,故仍由法院認定之,亦無證據推定之效果。至於「中華民國國際標準書號中心」所發之編目號碼及國際書碼與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之著作登錄之效力亦只是證明申請人曾在該時間為申請或登錄而已,至於是否為該著作人所創作,亦無推定之效果。

肆、結語
  按現行著作權法賦予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而著作權法原先所採之著作權登記制度係一任意制,並非取得著作權之要件,故著作是否經著作權登記,對於著作權之取得與否,不生影響。又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修正之著作權法已廢止著作權登記制度,以落實創作保護主義,合予敘明。復按著作權係屬私權,是若發生著作權爭議時,有關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即至為重要,本文所列著作人舉證之事項及舉證之例示方法,僅供參考,至舉證資料是否真實?證據力如何?仍宜由司法機關調查具體個案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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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雞肉告賣豬肉侵權?亂發警告函遭罰更新日期:2011/09/14 14:25

行政院公平會今天(14號)通過裁罰賣雞肉的「巧活」食品科技公司,以不當方式寄發未經法院判決的「商標侵害警告函」,給賣豬肉的競爭對手,以及下游通路業者,影響交易秩序,公平會判處五萬元罰鍰。(何庭歡報導)



公平會表示,肉品銷售業者「巧活公司」與對手公司「金農興」,分別以「黑鑽雞」與「香草豬」的商標銷售肉品。但「巧活公司」卻因為「金農興」銷售「黑鑽香草豬」,認定商標權被侵害,因此委託律師寄發警告信函給「金農興」以及通路商。經公平會查證後,警告函內容並沒有經過法院一審判決,也沒有檢附相關商標註冊字號及圖案等資料,所以無法確認是否侵權。



公平會委員孫立群說:『「巧活食品」他註冊的就是「黑鑽雞」這三個字,那他認為他的對手,其實也不該說是對手,因為他賣的是豬肉,用到「黑鑽」這兩個字,侵害到他的權利。那一個賣雞肉一個賣豬肉,而且他寄發的警告函,寄到了三家通路商,這三家通路商其實是「黑鑽雞」沒有在那邊銷售的,而且根據我們調查,有用到「黑鑽」這兩個字的商品跟公司,其實有數十種,所以根據「黑鑽」這兩個字,就認為人家有不當的行為,然後寄發警告信函,是不妥的。』



公平會也指出,由於「巧活」發函對象都是一般的賣場通路業者,這些業者無法查證警告函是否正確,為了避免官司的麻煩,都先要求「金農興」更換廣告名稱,讓「黑鑽香草豬」被迫變更為「頂級香草豬」。公平會認為這種不當發函行為,已經影響交易秩序,因此判罰「巧活」五萬元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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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科大『Logo組合設計』徵選活動開跑更新日期:2011/09/14 10:26林祺宏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已經正式取得「第一科大」的註冊商標,希望今後更多人聽到「第一科大」便知道是高雄第一科技大學,該校主任秘書朱國光表示,為推動外界認識「第一科大」簡稱,除已著手修改校內相關標示與文件等外,自即日起至100年10月14日止,特舉辦該校校名中英文簡稱『標誌Logo組合設計』徵選活動,本活動總獎金高達新台幣5萬元,其中,第一名獎金新台幣2萬元,歡迎各界設計高手踴躍參與,加入推動的行列。



(2011-09-14 10:13:07 林祺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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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澄湖大閘蟹 山寨版猖獗更新日期:2011/09/13 05:30記者佘研寧/綜合報導

工商時報【記者佘研寧/綜合報導】



時序入秋,眾所期待的正宗陽澄湖大閘蟹預計17日上市,一飽饕客口福。為因應近年推陳出新的仿冒手段,日前,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公布今年的防偽專用商標,呼籲民眾別誤購17日前販售的「山寨版」陽澄湖大閘蟹。而受成本上升影響,今年大閘蟹價格將上漲2成。



「今年的陽澄湖大閘蟹,品質是近10年來最好的。」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會長楊維龍指出,今年上半年由於降雨較少,陽澄湖水面較往年要低,適於水草生長,加上養殖技術提高,大閘蟹個頭比往年普遍大出1成,3至4兩以上的大規格蟹占一半以上。



楊維龍指出,今年陽澄湖大閘蟹養殖面積和去年相當,螃蟹數量約在1,500萬到1,600萬隻,由於螃蟹個頭較大,今年總產量可望達到2,200噸。其中,在17日開捕當晚,就有250至280噸的正宗陽澄湖大閘蟹專供北京市場,市民18日就可嘗鮮。



至於陽澄湖大閘蟹上市價格,楊維龍指出,今年蟹苗、人工、物流價格都明顯上漲,螃蟹養殖成本要高出往年。因此,今年陽澄湖大閘蟹售價將略有上漲。據養殖、銷售規模最大的蘇州陽澄湖鑫陽農業科技總經理林中安預估,今年價格會上漲2成。



「今年大閘蟹的預訂情況非常火紅,我們正協調加大北京市場的供貨量,預計銷量比去年增加3、4成。」陽澄湖鑫陽公司銷售經理陳哲謙指出,今年該公司往北京發貨的大閘蟹基本都在3兩以上。



鑫陽陽澄湖大閘蟹專賣店經理陳哲謙也說,雖然今年大閘蟹無法趕在中秋節前上市,但其銷售仍然相當火爆,至今該店已經銷出數千份禮券。據表示,該店去年中秋節時,陽澄湖大閘蟹每天日銷售量高達1,500份。



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指出,北京搶先開賣的都是「山寨蟹」,正宗陽澄湖大閘蟹在北京將通過專賣店、超市及酒店直供等形式銷售,不供應農貿市場。目前陽澄湖大閘蟹在北京有76家專賣店,在華堂、家樂福、歐尚等多家超市設有60多個專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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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酒大陸市場 估今年營收可望成長5成更新日期:2011/09/12 12:06陳林幸虹

台灣菸酒公司近幾年佈局大陸市場,除了大量販售在2009年完成商標註冊的台灣啤酒,另外高梁酒和菸品,在大陸也都有相當不錯的銷售成績。台酒表示,如果以上半年的營運規模估算的話,今年全年大陸市場營收可望成長5成。



台酒董事長徐安旋說:『(原音)今年到目前為止,已經成長30%。整體來看,像高梁酒的部分,已經成長4倍,啤酒部分,是有慢慢會成長到預訂的進度。我們蠻樂觀的,大陸市場對菸酒的消費量很大,策略得宜的話,應該在那邊的市場可以發展的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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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經典好米 桃園縣府編列獎金更新日期:2011/09/10 20:16

【羅安達 桃園】



去年的全國十大經典好米選拔,桃園縣一舉拿下3席,也開始打響桃園米的名號,桃園縣政府今年激勵農友再接再厲,除了編列獎金之外,桃園縣長吳志揚和鄉鎮市長,9日還為今年參賽的農友授旗,預祝農友也能拿下好成績。



新屋鄉長 徐同治:「新屋鄉米讚!」



為了角逐2011年十大經典好米選拔,桃園縣展現出旺盛的企圖心,來自桃園縣9個鄉鎮市的農友,齊聚在桃園縣政府前進行誓師授旗大會,由各鄉鎮市長及桃園縣長吳志揚,授鄉鎮市旗及桃園縣旗給參加代表,期待桃園縣今年能獲得更好的成績,桃園縣農業發展局指出,為了鼓勵入圍的農民,縣府已經編列獎金,準備發放給獲獎的農友。



桃園縣農業發展局局長 曾榮鑑:「今年比賽,去年如果有得獎的人是700萬,今年我們編1200萬,剛剛縣長有說,如果有更好的成績,(編)到2000萬也不怕。」



龍潭鄉農會表示,今年入選的桃園好米,全都是去年不曾得獎的農民,顯示大家,對於稻作種植管理方式相當用心,農會表示有信心為桃園,再獲得經典好米。



龍潭鄉農會總幹事 黃福健:「去年拿到十大經典好米的得主,今年都落馬,表示說龍潭整個比賽,大家都很認真,當然一定會有這樣的信心,會再得到十大經典好米。」



新屋鄉農民 吳國郎:「當然很開心,希望得到十大(經典好米),是我的願望。」



桃園縣農業局指出,經典好米選拔不但要評比口感和外觀,還要通過農藥殘留檢測,才可以通過檢驗進入比賽,這代表農民的田間管理和用藥安全,已經獲得肯定,而桃園縣政府在桃園米聯合行銷方面,已經向經濟部申請專利商標,希望可以透過單一品牌聯合行銷,打響桃園米的名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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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院駁回撤銷禁令申請 三星平板續禁賣更新日期:2011/09/10 12:04NewTalk 新頭殼

新頭殼newtalk 2011.09.10 楊宗興/綜合外電



iPhone、iPad製造商蘋果公司(Apple)上周才在德國贏得法院禁制令,禁止三星電子(Samsung Electronics)多款平板電腦在德國銷售,使Galaxy Tab 7.7被迫退出柏林消費電子展(IFA),德國杜賽道夫(Dusseldorf)法院9日維持8月9日發出的暫時禁制令,駁回了三星推翻禁令的申請,將影響Galaxy Tab 10.1在德國的銷售。



審判長布克納霍夫曼(Johanna Brueckner-Hofmann)宣判時表示,承審法官不會如蘋果要求,禁止這款平板電腦在歐洲聯盟(EU)其他國家販賣。



平板電腦與智慧型手機大廠蘋果以及主要競爭對手三星,兩雄在專利權的官司持續發酵,法律大戰也越趨激烈。



布克納霍夫曼指出:「本庭認定蘋果的簡約派設計,並非平板電腦生產上唯一的技術解決方案,其他設計也可一試。」「內行的消費者間普遍存在印象,此裝置(Galaxy Tab 10.1)的外觀和蘋果在歐洲保護的設計相仿。」



三星在裁決結果出爐後發出聲明,表示將會上訴到底。三星強調,此裁定「嚴重限縮德國消費者的選擇」,並且「約束業界設計創新和進步」。



布克納霍夫曼說,該庭沒有把三星的Galaxy平板電腦實際拿去和蘋果iPad做比較,而是著重蘋果向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的設計。他進一步指出,三星的平板電腦沒有和蘋果設計保持足夠距離。



她表示,即使Galaxy 10.1的背面和蘋果註冊設計有差異,但兩台平板的正面設計幾乎一模一樣。「關鍵問題在於,這款Galaxy平板電腦的外觀是否近似以設計權註冊的繪圖。此外,本案也和商標或技術專利無關。」



不過值得三星慶幸的是,蘋果主張該禁制令應該擴及所有歐盟國家,法院並不採納這個見解。布克納霍夫曼解釋,杜塞道夫法院不具對三星發出歐盟禁售令的管轄權。據了解,杜塞道夫法院8月9日初步批准的禁售令,範圍包含27個歐盟會員國中的26個,後來在一週後才由於管轄權疑慮而予以縮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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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維持原判 三星平板搶灘失敗更新日期:2011/09/09 21:03

(中央社台北9日電)全球市值居冠的科技業者蘋果公司(Apple Inc.)提出三星電子公司(SamsungElectronics Co.)Galaxy 10.1平板電腦不得在德國販售的要求,獲德國法院支持。



德國杜塞道夫(Dusseldorf)法院今天維持8月9日發出的暫時性禁售令,駁回三星欲推翻大半禁令的申請。審判長布克納霍夫曼(Johanna Brueckner-Hofmann)宣判時表示,承審法官不會如蘋果要求,禁止這款平板電腦在歐洲聯盟(EU)其他國家販賣。



iPad製造商蘋果上週才在相同法院贏得另一項禁令,迫使三星在德國柏林消費電子展(IFA)上撤展Galaxy Tab 7.7。



隨著採用平板電腦和智慧型手機等裝置上網、玩遊戲和下載音樂的消費者與日俱增,蘋果和三星這兩大平板電腦競爭對手間的法律大戰也愈打愈火熱。



布克納霍夫曼表示:「本庭認定蘋果的簡約派設計,並非平板電腦生產上唯一的技術解決方案,其他設計也可一試。」「內行的消費者間普遍存在印象,此裝置(Galaxy 10.1)的外觀和蘋果在歐洲保護的設計相仿。」



三星表示將會上訴。三星在裁決出爐後透過電郵發布聲明,表示此裁定「嚴重限縮德國消費者的選擇」,並且「約束業界設計創新和進步」。



布克納霍夫曼表示,該庭未將這款Galaxy平板電腦和實際iPad做比較,而是著重蘋果向西班牙阿利坎特(Alicante)歐盟智慧財產局註冊的設計。



布克納霍夫曼指出,三星平板電腦並未和蘋果設計保持足夠距離。她表示,儘管Galaxy 10.1的背面和蘋果註冊設計有差異,但重點特色卻是正面,而兩者幾乎雷同。



布克納霍夫曼說:「關鍵問題在於,這款Galaxy平板電腦的外觀是否近似以設計權註冊的繪圖。此外,本案也和商標或技術專利無關。」



擴及歐盟的禁售令維持無效,如三星德國業務部所願。布克納霍夫曼表示,杜塞道夫法院不具對三星發出歐盟禁售令的管轄權。



策略分析公司(Strategy Analytics)分析師莫斯頓(Neil Mawston)預測,今年德國平板電腦銷量可能達到240萬台左右,遠高於去年的60萬台,德國將因此成為歐洲第3大平板電腦市場,僅次於英國和法國



杜塞道夫法院8月9日初步批准蘋果提出的禁售令,範圍廣達27個歐盟會員國中的26個,直到1週後才基於管轄權疑慮予以縮小。(譯者:中央社尹俊傑)10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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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賽德克巴萊」字樣沒版權 商機恐失更新日期:2011/09/09 19:24

賽德克巴萊今天上映,來勢洶洶,很多人都看好他的周邊商機。不過賽德克巴萊的片名字樣,其實沒有版權!導演魏德聖之前的成名作「海角七號」,因為突然大賣,到處都有仿冒品,後來片商才註冊商標



有前車之鑑,魏德聖特地在前年就註冊「賽德克巴萊」字樣的商標,沒想到被原住民抗議,後來拋棄權利。根據原民會草擬法案,族名屬於原住民所有,但法令還沒過關,目前版權無人所有。


賽德克巴萊終於上映,但去年這部片名5個字,可是爭議不小。魏德聖的前一部大作「海角七號」意外賣座,坊間冒出各種商品,片商驚覺不妙,後來才註冊,錯過大筆商機。魏德聖記取教訓,前年就註冊「賽德克巴萊」,沒想到去年卻被原住民反對,說賽德克是族名,所有權屬於原住民。


立委孔文吉(2010.9.14):「把一個族群名稱登記商標的話,對我們這個族群不太公平。」


魏德聖後來拋棄權利,不過其實賽德克巴萊,巴萊兩個字,是指真正的人,片名不完全是族名,這樣的限制會不會無限上綱?原民會強調,「賽德克巴萊」指的是「真正的賽德克族人」,還是歸屬原住民。


還有個問題,原民相關關條例其實還沒完成立法,換句話說,現在要用「賽德克巴萊」的字樣做任何衍生商品,都不會有版權問題,辛苦打造這部片的魏德聖,恐怕流失可觀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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