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HTC、Asus、Acer當公司英文名稱? 智慧局將修商標法

更新日期:2010/05/18 19:05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進出口商可不可以使用「HTC」、「Asus」、「Acer」等著名商標作為公司的英文名稱,最近引發爭議。為解決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已提出商標法修正案,將明文禁止以他人著名商標作為自己公司名稱,以有效保護著名商標。

由於有一家台灣廠商以「INTEL-TRANS Co.,LTD.」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登記公司英文名稱,遭英特爾一狀告上法院,而日前法院在「INTEL 」商標民事侵權案件中,認為英文名稱僅作為該公司報關、業務連絡、帳單、銀行往來等合理用途,乃善意使用,並無宣傳廣告使用,不會產生貿易上之競爭關係,應無「減損識別性或業務上信譽」的情形,所以不會對該著名商標構成侵害。

此一判決引發宏碁、華碩宏達電等科技大廠的高度關切,陸續向智慧局反映,恐造成市場的混淆,損害其商譽。智慧局局長王美花表示,商標法為禁止攀附、淡化或減損著名商標之聲譽,已在第62條第1款規定,因此,他人著名的外文商標被登記為公司的英文名稱,應屬於第62條第1款禁止作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標識」行為。

不過,在「INTEL 」商標的民事侵權案中,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62條第1 款規定的「公司名稱」是指依公司法登記成立的公司名稱而言,其選用的英文名稱因公司法並無報備規定,也不須訂明於章程,不發生登記效力,因此法院判決認為在貿易局登記的公司英文名稱「INTEL-TRANS CO.,LTD.」不屬於第62條規範的保護範圍。

為解決這項爭議,王美花指出,智慧局已提出商標法的修正案,將現行條文「其他表彰營業主體或來源之標識」用語,修正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並在立法說明中明確指出「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是包括在貿易局登記的英文公司名稱,以明確規範,智慧財產權法院也將在5月21日舉辦法律座談會,其中,有關商標法第62條規範禁止使用之公司名稱等與善意使用之區別,已納入議題中,希望藉由此次法律座談會,說明保護英文公司名稱的立法原意,以有效保護著名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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