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糧液訴七糧液 傍名牌
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國際金融報) 2011-02-11
2月10日,有消息稱,四川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將白酒“七糧液”的生產企業、銷售企業等一并告上法庭,認為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注冊商標權。目前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受理此案。
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糧液”)訴稱,其發現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寅午寶公司”)大量生產、銷售多款以“七糧液”為酒名的白酒,股東高某曾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申請“中原七糧液”商標被駁回后,仍投資設立寅午寶公司,并在生產的白酒產品上使用“中原七糧液”商標。昨日,《國際金融報》記者致電北京寅午寶酒業有限公司,但到記者截稿前仍未得到對方對此事的回應。
五糧液認為,被告寅午寶公司將“七糧液”作為商品名稱且將“中原七糧液”作為商標在同種類商品上突出使用,是一種典型的“傍名牌”行為,意在讓人聯想到“五糧液”知名度以助推銷售,誤導了消費者,侵害了“五糧液”注冊商標專用權,嚴重破壞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秩序,給其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損害。因此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方公開刊登聲明澄清事實、賠禮道歉,共同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但五糧液的狀告理由在東南大學法學院律師張馬林看來還有待商榷。“‘五糧液’作為享有盛譽的品牌,法律應該對其進行更加嚴格的保護,但并不意味著這種保護是無限制的,也并不能因為‘五糧液’品牌存在而無條件拒絕所有類似‘阿拉伯數字+糧液’品牌的注冊。”他認為,即使國家工商總局駁回過“七糧液”的品牌注冊申請,但也必須厘清,到底是因為“七糧液”商標圖形文字與“五糧液”近似誤導消費者還是由於申請程序等其他原因。
張馬林強調,近年來,類似商標侵權的案例之所以屢見不鮮,原因在於營銷學意義上商標策略與法律意義上的商標侵權之間的界限不清。“法律本身允許一定程度的合法模仿,但這個‘度’現在很難確定,因此只有更多依靠企業的自律。此外,長期來看,企業要真正做大做強必須樹立自己的特色品牌,投機取巧的品牌策略無助於其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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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糧液漲價箭在弦上
昨日,記者獲悉,五糧液日前提高了旗下主力產品的零售價,上漲程度高達百元,這已是今年以來的第二次提價。記者昨日從上海多家五糧液經銷商處獲悉,他們已接廠家通知,從2月1日起,五糧液52度500毫升水晶裝的零售價從789元漲到889元,1618也從839元漲到939元。但此次提價只是零售價,出廠價并未上漲。不過,提價并未獲得經銷商的認同。
據悉,從1月16日起,“五糧液”酒產品出廠價上調8.5%至10.3%,單瓶提價幅度高達50元。此次只針對零售價調價,也被業內視為上調出廠價的前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