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十七年五月十四日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四十條
中華民國三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三十七條
中華民國三十八年一月十三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五十三年七月十日
總統令增訂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至第四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七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總統令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六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全文一百十七條
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七月六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五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八十七條;並增訂第八十七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一日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
總統令修正公布第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及第九十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九條之一、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條之一、第八十二條之一至第八十二條之四、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九十六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之一、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至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六條之二、第一百零六條之三、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三條、第一百十五條之一、第一百十五條之二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八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第四章之一章名、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之一、第九十條之三、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六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
總統令刪除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條文;並修正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至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十七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九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
總統令增訂著作權法第六章之一章名及第九十條之四至第九十條之十二條文;並修正第三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
總統令修正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五章章名、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條文

第一章 總則





法條




第 一 條





內容




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法條




第 二 條





內容




本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著作權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法條




第 三 條





內容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
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
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
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
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
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
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
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
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
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
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
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
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 網路服務提供者:係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法條




第 四 條





內容




外國人之著作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法享有著作權。但條約或協定
另有約定,經立法院議決通過者,從其約定:


一、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首次發行,或於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外首次發行後三十日內在中華民國管轄區域內發行者。但以該外國人之本國,對中華民國之著作,在相同之情形下,亦予保護且經查證屬實者為限。


二、依條約、協定或其本國法令、慣例,中華民國人之著作得在該國享有著作權者。




第二章 著作





法條




第 五 條





內容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語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六、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著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內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法條




第 六 條





內容




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 七 條





內容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七條之一





內容




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法條




第 八 條





內容




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







法條




第 九 條





內容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第三章 著作人及著作權

第一節 通則





法條




第 十 條





內容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法條




第十條之一





內容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
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第二節 著作人




法條




第 十一 條





內容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所稱受雇人,包括公務員。







法條




第 十二 條





內容




出資聘請他人完成之著作,除前條情形外,以該受聘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出資人為
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聘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依契約約定歸受聘人或出資人享有。未約定著作財產權之歸屬者,其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
依前項規定著作財產權歸受聘人享有者,出資人得利用該著作。







法條




第 十三 條





內容




在著作之原件或其已發行之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以通常之方法表示著作人之
本名或眾所周知之別名者,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
前項規定,於著作發行日期、地點及著作財產權人之推定,準用之。







法條




第 十四 條





內容




(
刪除 )




第三節 著作人格權




法條




第 十五 條





內容




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
而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一、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讓與他人或授權他人利用時,因著作財 產權之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


二、
著作人將其尚未公開發表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讓與他人, 受讓人以其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公開展示者。


三、
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依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由雇用人或出資人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 之著作財產權者,因其著作財產權之讓與、行使或利用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
前項規定,於第十二條第三項準用之。







法條




第 十六 條





內容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
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 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法條




第 十七 條





內容




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法條




第 十八 條





內容




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







法條




第 十九 條





內容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格權,非經著作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
共同著作之著作人,得於著作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人格權。
對於前項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條




第 二十 條





內容




未公開發表之著作原件及其著作財產權,除作為買賣之標的或經本人允諾者外,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法條




第 二十一 條





內容




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 第四節 著作財產權

  • ·



    • 第一款 著作財產權之種類





    法條




    第 二十二 條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
    前二項規定,於專為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或合法使用著作,屬技術操作過程中必要之過渡性、附帶性而不具獨立經濟意義之暫時性重製,不適用之。但電腦程式不在此限。
    前項網路合法中繼性傳輸之暫時性重製情形,包括網路瀏覽、快速存取或其他為達成傳輸功能之電腦或機械本身技術上所不可避免之現象。







    法條




    第 二十三 條





    內容




    著作人專有公開口述其語文著作之權利。







    法條




    第 二十四 條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令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法條




    第 二十五 條





    內容




    著作人專有公開上映其視聽著作之權利。







    法條




    第 二十六 條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法條




    第二十六條之一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傳輸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公開傳輸之權利。







    法條




    第 二十七 條





    內容




    著作人專有公開展示其未發行之美術著作或攝影著作之權利。







    法條




    第 二十八 條





    內容




    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輯成編輯著作之權利。但表演不適用之。







    法條




    第二十八條之一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以移轉所有權之方式散布之權利。







    法條




    第 二十九 條





    內容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出租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於錄音著作之表演,專有出租之權利。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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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宏碁改企業商標 以青綠色取代深綠

    記者/林亞蓁、徐美渝

    (2011/04/27
    PM01:30)



























    圖片尺寸
    宏碁以青綠色取代深綠色,為品牌塑造更有具朝氣與活力,也藉此表達企業追求綿延不絕生命力的理念。(圖/擷取自宏碁官網、文/林亞蓁)

     宏碁發表全新的企業商標(Logo),把原本的Acer字體修飾得更為簡潔、流暢,並以青綠色取代原先的深綠色。宏碁代理發言人汪島雄表示,迎向新資訊電腦產業變革,宏碁可望在新企業旗幟下,跨入新發展歷程。
     他表示,這是繼2001年後,第三次更換商標。2001年時,宏碁正將製造代工分割出去,專注於自有品牌事業。這次,宏碁為了迎接全新ICT產業環境,努力創造客戶價值,加強品牌定位而採用全新的Logo。
     宏碁表示,以青綠色取代深綠色,主要是希望塑造朝氣與活力的形象,也藉此表達企業追求綿延不絕生命力的理念。期望兼顧核心筆電產業,並穩健發展平板與智慧手機產品線。
     目前宏碁針對Logo的更新,展開企業內外部的溝通與教育訓練。而近期宏碁也將陸續進行網站廣告等的替換。而搭載新Logo的產品,預定6月開始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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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傍名牌惹禍端 七匹狼侵權案塵埃落定北京新浪網 (2011-04-28 08:20)  ■本報記者 矯 月
      七匹狼因在銷售的鞋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標,易導致顧客購買時混淆,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將“七匹狼”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賠償損失200萬元。
      25日上午,法院判決七匹狼公司停止侵犯科奇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並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科奇公司損失人民幣20萬元;駁回科奇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記者致電七匹狼證券部門人士詢問此事,此人士表示對此事並不了解,需要詢問公司廈門總部的維權部門。直到截稿日前,記者曾多次試圖與七匹狼維權部門聯繫,但均未回應。
      七匹狼“裝潢說”不合法
      據了解,原告科奇公司起訴稱,該公司是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的權利人,並註冊了其圖形商標。從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標,侵權商品在國內多個城市的專賣店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對此,七匹狼公司答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作為裝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來區分商品來源,不屬於標識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多個英文字母C的任意組合,排列無序,與原告註冊商標不近似。此外,他們的商品是在專賣店銷售,而專賣店在店面顯著位置標注了“七匹狼”商標,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標,不會產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臧雲律師認為,七匹狼的“裝潢說”,即商品裝潢不能作為否定商標侵權的有效抗辯。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已經明確地將仿冒他人商標的商品裝潢認定為侵權的表現形式之一。臧雲律師向記者講到:“七匹狼的“裝潢說”抗辯,顯然不符合現行的法律規定。”
      臧雲律師表示,即便七匹狼公司的“裝潢說”不屬於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至四項規定的侵權行為,那麼其行為也應屬於該條第五項所規定的“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誌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應當認定為“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商標侵權行為。因此,從民事關係來看,七匹狼的做法已經構成對科奇商標權的侵犯。
      七匹狼被控侵權
      禍起“C”字符
      25日,二中院認定七匹狼侵權成立,被判賠償科奇公司20萬元。法院觀察發現,在被控侵權商品的鞋里、鞋底外側上帶有“七匹狼”商標。鞋面中間部分為皮質,鞋面兩側是布料,布料圖案為帶有多個英文字母“C”的圖案。
      法院認為,雖然七匹狼公司強調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任意排列的多個英文字母“C”,但是經觀察,這些“C”組成了與原告公司的涉案註冊商標相同的圖形,足以造成公眾的混淆。
      北京市兩高律師事務所臧雲律師認為,這實際上是一個事實認定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這類問題也很難有明確的客觀標準,只能是依靠一般大眾的認知能力,來判斷仿冒者和被仿冒者是否“近似”。如果一般大眾都認為兩者的“近似”是顯而易見的,那麼侵權的表象事實在客觀上就可以得到成立。
      記者在查閱科奇公司相關商品圖像時發現,公司不僅僅將英文字母“C”當做商標來用,同樣也曾印在商品上當做背影圖案,這一做法不僅可以擴大宣傳公司的品牌,還可以當做一種時尚來運營。當前,國際中的知名品牌不只科奇公司一家有類似行為。眾所周知的Louis Vuitton (路易‧威登) 就一貫將“LV”商標印在出售的商品上,不僅能起到防偽作用,還起到了很好的廣告的效用。
      知識產權=“軟實力”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近年來,市場競爭者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往往不惜採取各式各樣的侵權方式,尤其是一些競爭者把目光瞄准了一些國際知名品牌,採取各種方式“傍名牌”、“搭便車”。一個企業發展為知名品牌,要花費大量的宣傳推廣費用。侵權人則省去了前期資本投入和權利人的拼搏經歷,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混淆市場,誤導相關公眾,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
      臧雲律師認為,這類“搭便車”、“傍名牌”的案例在現實中是普遍存在的。過去,企業對於知識產權這一無形資產的重視程度不夠,保護力度也不夠。但是近年來,國家和企業都意識到了知識產權在競爭中的重要作用。尤其是我國加入WTO之後,“我們發現自己在知識產權方面遠遠落後于歐美發達國家,這就導致我們企業的“軟實力”競爭不過人家外國企業。知恥而後勇,我們很多企業目前都已經開始研究和部署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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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hone外觀申請商標 蘋果敗訴

    美商蘋果公司為iPhone正面外觀申請商標敗訴。
    圖/翻攝自網路
    美商蘋果公司為iPhone的正面外觀申請商標,註冊未獲准,轉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訴訟。法官認為,以手機正面外觀當商標,並不具識別商品的作用,判美商蘋果敗訴。此案仍可上訴。

    蘋果於二○○九年七月,以iPhone手機正面外觀圖樣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智財局認為此商標是行動數位電子器具的外型,及螢幕呈現的功能圖示,消費者無從辨示商品來源,不准註冊。該公司不服,訴願被駁回,打行政訴訟。

    美商蘋果主張,該公司申請的商標,圓形凹槽是產品強調簡潔的設計和首創技術,整個手機面版上僅放置一個按鈕,市面上沒有任何手機的正面有此設計。

    法官認為,美商蘋果雖然美國、加拿大、歐盟和日本都獲商標註冊,但各國審查標準不同。世界上產製智慧型手機主要產地大陸、韓國、芬蘭和台灣等,都尚未准許美商蘋果以iPhone正面外觀註冊為商標。

    判決指出,許多國際知名電子廠商也推出外觀類似的智慧型手機,強調大螢幕、鈍角、超薄、少按鍵的手機,已不限只有iPhone,因此駁回。


    【2011/04/2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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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爭香水商標權 蘭寇勝訴

    2011年 04月27日 【孫友廉╱新北報導】法商蘭寇香水出品「璀璨」愛戀限定版香水,想把「Tre’sor IN LOVE」登記為商標,被智慧財產局認為近似國內育成企業已註冊的「IN LOVE」,裁定不准註冊。蘭寇不服提告,昨獲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勝訴,撤銷不准註冊的原裁定,要智財局重新裁定。
    蘭寇香水今年由女星潘妮洛普克魯茲代言。翻攝畫面在台上市逾20年法商蘭寇「璀璨」(TRESOR)香水已在台上市二十多年,每年都找全球影視名人代言,今年由西班牙女星潘妮洛普克魯茲(Penelope Cruz)代言。去年,想將「Tre’sor IN LOVE」(珍惜所愛)字句登記為商標,被智財局以近似育成企業已註冊的「IN LOVE」商標,駁回蘭寇申請。
    撤銷智財局裁定智財法院則認為,兩者雖有「IN LOVE」字樣,但蘭寇有由法語手寫的「Tre’sor」文字,是視覺焦點,會引起消費者想了解字義與發音,而育成企業使用該商標的情形不明,昨判決撤銷智財局不准註冊的裁定,要智財局重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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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擊仿冒 粵破獲多處地下工廠 【12:05】
    〔中央社〕為打擊假冒及劣質商品,大陸廣東省公安廳展開為期半年的打假行動,並破案865起,查獲地下工廠546處,逮捕嫌犯1124人,挽回經濟損失人民幣2億3000萬元。
    廣東省公安廳在官網公布,2011年廣東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立案首次突破1萬件,較2010年增長14.2%;破案7600多件,增長25%;抓獲嫌犯近8000名,增長22.8%。
    同時,廣東加強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案件,涉案的假冒偽劣商品涵蓋食品、藥品、建材、農產品、化妝品、皮具、電子產品、汽車用品、動漫產品等。
    廣東警方聲稱,自去年10月啟動代號為「亮劍」的打擊侵權和製售偽劣商品犯罪專項行動以來,全省共破案865起,成效較以往增加不少。
    警方又表示,製造及出售假冒偽劣商品犯罪侵害的領域越來越廣,且危害地域開始由珠江三角洲向落後地區蔓延。
    目前廣東省公安廳已經建立「網路工作站」,專門打擊網路虛擬社會的售假犯罪行為,同時也決定將「亮劍」行動延長至今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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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權 應提升至戰略層次
  • 2011-04-26
  • 工商時報
  • 【蔡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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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達、奇美電、華映、彩晶遭控專利侵權鉅亨網新聞中心  2011-04-26 12:15:25 根據外電報導,Eidos Display LLC控告友達(2409-TW)、奇美電(3481-TW)、華映(2475-TW)、彩晶(6116-TW)涉嫌侵犯液晶面板專利權(美國專利字號5,879,958,簡稱958號專利),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要求損害賠償。
    Eidos Display LLC於25日向德州西區地方法院遞狀控告友達、奇美電、華映、彩晶侵權並聲請禁制令,同時也要求損害賠償。
     業內人士指出,面板侵權訴訟官司耗時,最後常會以雙方簽署專利交互授權合約,撤銷對彼此的訴訟。包括友達宣布於4月初與Sharp簽署專利授權,同意彼此授權其所擁有的特定專利,同時也撤銷先前所有訴訟。
    而奇美電在去年年底與Sony於ITC提起專利侵權控告,也在美國及大陸地區法院提起訴訟,雙方最後也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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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皮鞋使用相似商標被訴侵權 七匹狼賠COACH20萬鉅亨網新聞中心 (來源:財匯資訊,摘自:證券之星) 2011-04-26 11:31:06 因在銷售的鞋上使用了相似的商標,世界著名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科奇)公司將福建“七匹狼(002029)”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200萬元。昨天上午,北京市二中院一審判決七匹狼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判決其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科奇公司20萬元。
    爭議1
     裝潢圖案還是商標?
    原告科奇公司起訴稱,該公司是聞名全球的服裝和配飾品牌“COACH”的權利人,并注冊了其圖形商標。從2009年9月起,七匹狼公司未經授權,擅自在其生產和銷售的鞋上使用科奇公司的商標,侵權商品在國內多個城市的專賣店銷售,其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
    七匹狼公司答辯稱,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作為裝潢使用,主要作用不是用來區分商品來源,不屬於標識性的使用。其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多個英文字母C的任意組合,排列無序,與原告注冊商標不近似。此外,他們的商品是在專賣店銷售,而專賣店在店面顯著位置標注了“七匹狼”商標,在商品上使用的也是“七匹狼”商標,不會產生混淆或混淆的可能性。
    爭議2
    多個C與雙C是否近似?
    法院觀察發現,在被控侵權商品的鞋里、鞋底外側上帶有“七匹狼”商標。鞋面中間部分為皮質,鞋面兩側是布料,布料圖案為帶有多個英文字母“C”的圖案。法院認為,雖然七匹狼公司強調在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圖案是任意排列的多個英文字母“C”,但是經觀察,這些“C”字母的組合組成了與原告科奇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相同的圖形是顯而易見的。
    雖然在被控侵權商品上帶有“七匹狼”商標,但是,鑒於科奇公司注冊商標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影響力,相關公眾在購買被控侵權商品時,會誤認為科奇公司與七匹狼公司存在經營上的關聯,足以造成混淆。七匹狼公司未經原告科奇公司許可,在其制造、銷售的鞋上使用的標識與科奇公司的涉案注冊商標相同,侵犯了科奇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晨報記者 顏斐
    -法官說法
    傍國際大牌屢見不鮮
    據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近年來,市場競爭者為獲取更大經濟利益,往往不惜采取各式各樣的侵權方式,尤其是一些競爭者把目光瞄準了一些國際知名品牌,采取各種方式“傍名牌”、“搭便車”。一個企業發展為知名品牌,要花費大量的宣傳推廣費用。侵權人則省去了前期資本投入和權利人的拼搏經歷,通過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混淆市場,誤導相關公眾,損害了商標權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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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視踢爆 淘寶網縱容賣假貨更新日期:2011/04/26 03:11記者陳秀玲/綜合報導

    旺報【記者陳秀玲/綜合報導】



    大陸2010年網路購物行業呈爆發式增長,網購大軍逾1.6億用戶,網路錢潮滾滾但陷阱也不少,大陸中央電視台最近踢爆一起買真皮包被騙的案例,涉及的購物平台正是最紅的淘寶網。



    央視《焦點訪談》報導,據相關部門統計,去年大陸網路購物用戶達1億6051萬,和前年相比增長48.6%。去年中國網路購物的交易規模達4610億元(人民幣,下同),占大陸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比重約3.2%。



    被抓包 店家置之不理



    家住湖南長沙市的劉樂真,一年多前加入網購大軍。去年她打算給母親買個真皮手袋,就在淘寶網輸入「真皮包」搜索,結果在一家名叫「羅蘭部落」的網店看到一款原價488元皮包,「秒殺價」只需188元。



    劉樂真仔細研究過皮包的介紹,並在網店找到廣東省權威部門出具的質檢保證書,保證產品是真皮。這家店也參加淘寶網的消費者保障計畫,聲稱如果出現問題,淘寶網會代替商家對消費者「先行賠付」。看到有「雙重保障」,劉樂真放心地將皮包買下。快遞送貨上門後,劉樂真卻發現貨品有問題,懷疑皮包有假,因此到湖南省技術監督局做鑑定。結果顯示買來的皮包實際上是用一種叫做「PU皮」的仿真皮製造。劉樂真向店家交涉,但店家置之不理。



    網購投訴比前年多3倍



    劉樂真隨後向淘寶「申冤」,工作人員強調,必須將商品退換賣家,才能完成所謂的「先行賠付」。不過這個仿真皮包已經被湖南省技術監督局封存,劉樂真不能將皮包退還給賣家。淘寶隨後以種種理由拒絕賠款。讓劉樂真更生氣的是,這個偽「真皮包」繼續在網上出售,未被商家和淘寶網撤下。



    報導說,網路購物上當受騙事件並未影響網路購物行業的成長,相關的投訴也愈來愈多。單單在廣東,去年在網購方面的投訴比前年成長超過3倍。



    上海理工大學教授楊堅爭認為,大陸現有的網路購物糾紛解決機制並不完善,消費者權益無法得到全面保障。另外,「網路購物打假」屢打屢現,主要原因是打假的管轄範圍因多部門交叉管理,出現「誰都管卻誰也不管」的局面。大陸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九部門21日聯合發布通知,要求各地加強對網路購物平台的督導,特別是浙江、上海、深圳等地有關部門要督促淘寶網、易趣網和拍拍網展開自查自糾,立即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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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寶特瓶做家具 壯漢也坐不扁更新日期:2011/04/26 04:21

    自由時報記者黃淑莉/斗六報導〕寶特瓶也可以變沙發、板凳及桌子等家具,雲林科技大學創意生活設計系學生把收集的寶特瓶做成創意家具,連一百二十公斤重的壯漢坐上去也沒問題,設計學生計畫申請專利,也希望能找到合作廠商量產。



    雲科大設計學院畢業聯展即日起在該校藝術中心及圖書館展出,共有一百多件創意作品,展期至本月二十八日,五月二十日至二十三日移師台北世貿中心,參加二○一一新一代設計展。



    寶特瓶是大家日常會接觸到的容器,但寶特瓶不易腐蝕,成為環保惡夢,雲科大創意生活設計系學生梁京穀、陳佩琦兩人選擇取得方便的寶特瓶做題材,花了一年時間,設計出「ON DIY」桌椅組。



    陳佩琦表示,設計概念是利用寶特瓶橫向排列出放射狀,上下層交錯堆疊,排成的圓柱形,插入燈籠結構泡棉,壓力因瓶子與泡棉的平均分佈而分散,受壓力也因此增強,完成後找同學測試,結果一百二十公斤重的壯漢坐上去也沒問題。



    梁京穀說,寶特瓶使用的數量不同,可變化出沙發、小板凳及桌子。



    另同是創設系的學生鐘暉翔、安婕妤、李容畇及林燕君,他們則設計出一個可兩面翻轉的多功能椅子,可隨使用者喜好自由調整、翻轉,顛覆傳統公共場所休閒椅的樣子。



    兩件作品的創意受到矚目,設計學生都計畫申請專利,更希望在新一代設計展中,可以找到廠商合作進一步量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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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奈爾當舖損香奈兒形象? 判改名更新日期:2011/04/26 12:03

    高雄市一家當舖銀樓取名為香奈「爾」,雖然這個爾字跟國際精品香奈兒公司的兒字不一樣,但還是被國際級的香奈兒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改名;法院認定香奈爾當舖破壞香奈兒的精緻時尚形象,侵害商標權,結果判定香奈爾當舖得改名。



    名牌包包,不管是來自法國、英國還是美國,各式品牌通通都有,乍看之下,可別以為這是二手精品專賣店,實際上這是家當舖,而它的店名叫做香奈爾,被國際精品香奈兒公司告上法院。當舖經理蘇斐鈺:「一開始我們公司就是這個名字,由高雄市政府核發的核准公文。」


    已經領取4年執照的當舖取名叫香奈爾,不但有店面,在網路上也有設立網站,但這跟名牌精品香奈兒,一字之差,差很大,名牌精品認為當舖侵害商標和商譽,要求改名,但當舖不但沒改,還擴大營業,求償商譽損失350萬。


    蘇斐鈺:「我們只是想要取一個大家容易記得的名字,只是覺得比較在地,比較容易取,當初也沒想說要去沾他們的光。」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香奈爾當舖沒有經過同意,就使用香奈爾當商號,從事同樣是名牌精品和珠寶的買賣,確實減損香奈兒時尚形象,判決當舖得改名,註銷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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