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廟變商標 MBA方丈求「自養」










 










少林寺方丈釋永信。
記者陳柏亨/攝影
很多武俠小說都把少林寺方丈描述成不苟言笑、深藏不露的大德高僧;但少林寺有史以來最年輕的方丈釋永信,卻和這樣的形象大相逕庭。

「少林」一詞已經成為中國武術文化的代表,擁有龐大的品牌價值,少林寺現任方丈釋永信是具有企業管理碩士(MBA)學位,不僅催生少林品牌、成立公司,還以現代觀念進行多角化經營。

釋永信表示,他爭取成立少林品牌,目的並非求利,而是藉由一定的商業形式,以積極的態度保護少林品牌,並實現寺院的「自養」。

少林寺已成立「河南少林寺實業發展公司」,跨足出版、餐飲、電子商務、電影、醫藥等領域,目前已拿到二十九個相關類別、四十三項商標的註冊證書。二○○六年十一月,「少林寺」商標還被中國工商總局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

另外,為了推廣少林寺的禪醫文化,釋永信積極推動設立「少林藥局醫院」,希望將禪療、食療、功夫療的少林傳統帶入現代社會。河南省登封市日前已正式批准醫院土地規畫案,占地達九公頃,最快明年動工,未來將以診斷、針灸、推拿、按摩為主,部分藥品免費。

傳說中的「易筋經」、「少林童子功」,已重新編輯出版,只要花人民幣一百九十八元(近一千元台幣),就能一窺武林秘笈;除了禪修所用的禪修服、禪修鞋、禪香外,還注入少林僧人元素的T恤、手表、燭臺等文化創意產品,在少林歡喜地也買得到。



【2010/12/1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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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全球最小9奈米記憶體/一平方公分大 儲存一座圖書館
更新日期:2010/12/15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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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良農產品 明年起CAS商標進軍大陸
更新日期:2010/12/13 18:52 蕭介雲




【台灣醒報記者蕭介雲報導】在小學生純淨的合唱歌聲中,農委會今天頒發給優良乳品、肉品及蔬菜等37家各式農產品CAS標章,現場所展示的各項精緻農產品,讓人食指大動。農委會主委陳武雄表示,明年元月起,CAS商標將可在大陸合法使用,希望能讓全世界都知道台灣的優良農產品。



農委會今天舉行CAS授證典禮,今年獲得授證的廠家高達37家,較往年增加一倍,同時也首度納入乳品,除確保原料都是百分之百為國產生乳外,產品衛生也獲得安全保證。



農委會表示,根據經建會所進行的政府施政滿意度調查,民眾對CAS標章的支持度高達98%,顯見其所代表台灣農產品優良及安全形象,已深植人心;而今年首納入的乳品,經過文件審查、現場評核、缺失改善,以及產品檢驗等嚴謹程序,有9家乳品加工廠通過驗證。



「大陸非常喜歡台灣的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都是經過我政府嚴格認證和監督。」農委會主委陳武雄強調,明年元月起,吉園甫將可開始在大陸合法使用,至於吉園甫標章,在大陸已被註冊,現我方正透過法律訴訟程序要求撤銷。



目前通過CAS驗證的優良農產品共有15大類、330家廠商,總產值高達450億元,明年度「鮮羊肉」、「牛肉」等產品也將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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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號
D132863 



專利名稱
月光餅
公告日
2010/01/11
證書號   
D132863
申請日
2009/03/12
申請號
098300988                                       
設計分類號
/LOC
01-01
公報卷期
37-02
發明人
簡學文 TW
申請人
簡學文 桃園縣大溪鎮和平路42號 TW


引證資料
AU304066
AU304067;
GB301228;
GB2095826;
GB2103859;
GB3002778;
JPD1059593;
JPD1253731;
摘要
【物品用途】 本創作係一種有關於糕餅點心外觀形狀及花紋之設計 【創作特點】 本創作的特點包括整體的形狀及其面上的紋路,如圖所示,本創作之月光餅係為扁圓形,其中央形成一紅圈,於該紅圈外係綴飾有朝向四面之波浪形紋路,又其邊緣烤出淡淡的焦黑,宛如月亮的光暈,即中間較白,外圍較黑,中間有紅印,藉此,使本創作之整體造形及紋路呈現出如同看月亮一般,有層次感,進而增加糕餅之整體視覺印象,而激發人們的購買慾望。












   

 

 







本系統資料僅供參考,不作為准駁之依據,所有資料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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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建暉五金有限公司 
電話:03-4635589
地址:桃園縣中壢市成章二街531號
註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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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愛車隊不敵慈濟 爭商標敗訴


民視 更新日期:2010/12/12 07:01







大台北地區的大愛衛星計程車隊,部分民眾認為與慈濟大愛有所關聯,事實上雙方沒有任何關係,先前智慧財產局撤銷大愛車隊的商標,但車隊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現在判決,認為商標有混淆誤認之虞,大愛計程車得更換車隊標誌。



雙手上托著一個紅色心型圖案,兩旁有大愛字樣,這是大台北地區計程車隊,大愛衛星的商標,車隊與佛教的慈濟大愛,有何關聯?比較兩者商標,慈濟大愛標誌以蓮花為底座,而大愛衛星車隊則是雙手上托姿勢,一個是慈善機構,一個則是車隊運輸。



事實上,94年智慧財產局就已經撤銷大愛車隊商標,但車隊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民眾叫車著重大愛兩字,與慈濟相似度高。慈濟商標早已具有知名度,加上車隊頂燈的大愛字樣,也可能造成混淆,判決大愛車隊敗訴。司機無奈,只是判決定讞,這個在大台北地區擁有近600輛車的車隊,恐怕要就此更換商標。


 



爭「大愛」商標 計程車不敵慈濟知名度
TVBS 更新日期:2010/12/11 12:13

慈濟大愛」跟「大愛無線」計程隊,儘管兩者之間沒有關係,卻容易讓人混淆;慈濟大愛認為大愛計程車隊的名稱,跟他們太類似,因此要求撤銷對方的商標權,大愛無線不服打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雖然兩者圖樣不同,但一般人都聚焦在大愛兩個字,確實容易搞混,判大愛無線敗訴定讞。



藍色的雙手捧著愛心,這是大愛無線計程車的標誌,但就因為「大愛」2個字,民眾常常有誤解。民眾:「所謂『大愛』這2個字很接近,所以我們會有錯誤觀念,以為他是慈濟這邊的相同系統,或是什麼出來的。」


大愛無線計程車駕駛:「他(客人)一問我就知道,他會問我們跟慈濟有沒有關係?我們都會回答說跟慈濟沒有關係,只有兩個名字跟大愛是一樣的。」


駕駛也習以為常,就因為相似度太高,慈濟大愛在2年前,就已經提出撤銷計程車商標的註冊申請,智慧財產法院認為,雖然大愛無線和慈濟大愛的Logo,一個紅、一個綠,一個愛心、一個蓮花,完全不一樣,但一般民眾叫車,都直接說出大愛2個字,而忽略商標。


再來,慈濟大愛在全球都有分會,是個國際性知名商標,而大愛無線只有在大台北地區跑車,知名度不如慈濟普遍,判決計程車敗訴,要讓出大愛兩個字,駕駛覺得無奈,但也只能接受。


大愛無線計程車駕駛許先生:「換就換啊。」記者:「會不會覺得不公平?」許先生:「不公平的事情很多啊。」


目前大愛無線底下還有5、6百輛車,將全面撤換商標,而這雙手捧著心的車頂燈,也即將退出大台北地區的計程車界。


 






爭「大愛」商標 計程車搶輸慈濟


東森新聞 更新日期:2010/12/11 16:42







台北的大愛計程車,因為"大愛"兩個字,常被民眾誤會和慈濟"大愛"有關係。慈濟基金會擔心民眾誤會,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獲得勝訴,以後再也不會有大愛計程車。 伸手一招,大愛計程車趕緊搶生意,乘客詢問司機:「你們和慈濟有關係嗎?」司機回答:「沒有耶。」這個問題每天都被問,司機煩都煩死了,但慈濟更怕被民眾誤會,五年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評定,撤銷大愛計程車的商標獲得勝訴。


但大愛計程車很不服,表示自己的商標是一雙藍色的手,捧紅色愛心,慈濟則是一朵蓮花,裡頭是不同體系的徽章,商標差很大。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但法官還是認為,計程車的車身和車頂都有大愛兩個字 ,乘客一看容易聯想到知名度高的慈濟產生誤認,維持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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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
國際發明展 中山工商拿銀、銅獎
更新日期:2010/12/10 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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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羊羊”賠我100萬 常熟商人狀告恒源祥


2010年12月08日 15:25:34  來源: 現代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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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商內衣品牌 狗圖案商標敗訴
 








 










美國知名內衣品牌「維多利亞的秘密」,在台註冊「dog design」狗圖案作為少女服飾副牌,卻因商標與日本服飾公司拉不拉多商標高度近似,因而敗訴。
圖/翻攝自「維多利亞的秘密」官方網站
美國知名內衣品牌「維多利亞的秘密」,在台註冊「dog design」狗圖案作為少女服飾副牌之用,卻遭駁回,該公司不服告上智財法院。法院認為,這個商標與日本新英格蘭服飾公司註冊的商標高度近似,判決美商敗訴。

法官認為,日商的狗商標是拉布拉多獵犬,美商「維多利亞的秘密」主張,他們的商標是黃金獵犬的幼犬,但兩者商標上的狗看起來幾無法分辨,屬於高度近似商標。

一九七七年成立的美國「維多利亞的秘密」(Victoria’s Secret),是世界知名的女性內衣品牌,專找超級名模代言,包括泰拉班克斯、海蒂克隆與吉賽兒等,都曾幫該品牌代言。

美商維多利亞的秘密商店商標管理公司,○八年向我國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幫旗下少女服飾品牌PINK申請狗圖案商標,作為內衣、服飾之用。但經智財局審查後發現,日本一家名為新英格蘭公司的服飾商,已在○四年透過代理商註冊狗商標,兩者相當類似。

智財局去年九月駁回「維多利亞的秘密」申請案,美商訴願又遭駁回,因此向智財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美商指出,他們的狗商標雖然與日商都是「臉朝左、尾巴上翹」,但他們的狗是幼犬,而日商的商標中間還有英文反白字,兩者大不同。

美商稱,而且這個狗商標已經獲歐盟及其餘十多個國家註冊,但日商在台註冊的商標,並未在台灣使用,僅架設網站服務日本消費者,兩個商標相比,他們在台灣更有高知名度。

但法官指出,美商提出的銷售數據並無證明文件,網路上對該商標的討論甚少,難以認定該商標已經長期大量使用而廣為國人知悉,因此兩商標卻有混淆消費者之嫌,判決美商敗訴。

圖/翻攝自﹁維多利亞的秘密﹂官方網站、經濟部智財局網站



【2010/12/0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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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味007!檳榔攤用龐德商標敗訴


TVBS 更新日期:2010/12/06 12:23







電影007紅遍大街小巷,以007為商標的美商丹捷克公司,發現台灣有業者用了「007」的商標當招牌賣檳榔,向法院申請廢止獲准。其實這也不是唯一的案例,網路還有許多商品,也打007的名號,吸引買氣,只是電影公司沒有將007這個商標在台註冊,要一一追究恐怕不容易。



音樂一響起,就知道這是電影007的片頭曲,男主角龐德舉槍的帥氣外型,變成註冊商標,一看就知道,結果台灣出現分身。


大大的招牌,高掛著007,但卻配上台味十足的阿松,原來是檳榔業者,為了吸引買氣,用007註冊商標,結果被商標所有人美商丹捷克公司發現,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兩個007比一比,美商公司的數字是圓體斜字,台灣版是方長形狀;手槍也不同,美商的是流線型,台版是模擬真的槍枝;差別最大的,是帥氣的詹姆士龐德,變成本土阿松。


其實用007當作名稱的還不少,網路上有007野餐桌、007烤肉爐,還有以007為名字的網站,連站長都直接取名叫龐德,不過最逼真的是這一個,手槍形狀的製冰盒,完全007風格,只能說這個名字太響亮,大家都想靠它來拉客人。


不過美商公司的商標是電影和鐘錶做結合,和這些商品沒有衝突,而檳榔阿松偏偏也是以鐘錶名義來註冊,而且他們的手錶還只送不賣,商標法規定沒有行銷,就得廢止,最後才會判決檳榔攤敗訴。



 


美商越洋提告 要「007阿松」廢止商標


NOWnews 更新日期:2010/12/06 18:00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007系列電影家喻戶曉,不過提醒您,007商標可不能隨便亂用。以「007」為商標的美商丹捷克公司發現,國內有一家檳榔業者不僅以「007阿松檳榔」為商標,甚至還將此商標登記在手錶商品,他們因而向智慧財產法院訴請廢止商標,並獲得勝訴。



「(記者:怎麼會知道國內的檳榔業者有這樣子的一個商標?)嗯,不好意思,我們有我們自己的管道,跟我們自己的方法。」在台灣沒有設立分公司、透過特殊管道的丹捷克越洋提告,原因就在於,兩款都畫了一支手槍、都寫007字樣的商標太過相似,唯一不同僅在一個寫JAMES BOND(詹姆士龐德),另一個寫阿松。



丹捷克主張,007商標已使用40多年,1995年的電影《黃金眼》中,也推出007手錶行銷全球,而國內檳榔業者品天下實業公司以「007阿松」的商標,在手錶類商品註冊登記,商標的手槍圖案,更會讓消費者誤認為同系列商品;此外,「007阿松」的手錶已經3年未販售,因此應該廢止。



品天下告訴法院,消費者有印象的是007電影,而不是007商標,而這款以「007阿松」為商標的手錶,也是放在檳榔攤內,做為消費者購買檳榔的促銷贈品,「有買才有送」,因此應可視為在市面上銷售。法官則認為,品天下無法提出「007阿松」手錶有在市面上販售的證據,因此依法判處廢止。(新聞來源:中視新聞記者趙國涵)




 
真假007! 阿松檳榔用龐德商標敗訴
TVBS 更新日期:2010/12/06 12:23

電影007紅遍大街小巷,以007為商標的美商丹捷克公司,發現台灣有業者用了「007」的商標當招牌賣檳榔,向法院提出告訴,法官審理後,認定商標相似,民眾有可能誤認,判決檳榔攤業者敗訴,美商跨海告台灣檳榔攤,也成了司法首例。



音樂一響起,大家就知道這是電影007的片頭曲,同樣的它的註冊商標更是家喻戶曉,但現在007在台灣也有分身嗎?


大大的招牌,高掛著007,只是不是龐德,而是阿松!原來是有連鎖檳榔業者,跑去註冊商標,希望吸引顧客買檳榔,只是沒想到,以007為商標的美商丹捷克公司,發現檳榔攤也用龐德007商標,一狀告進智慧財產法院。


真假007比一比,真的007數字是圓體斜字,台灣版的是方長,槍也不一樣,真的007槍成流線型,台灣版的則是擬真槍枝,最後差別最大,人家是帥氣的詹姆斯龐德,台灣卻是本土的「阿松」,俗擱有力啦。


阿松檳榔舉證,他們登記商標是賣手錶,平常是放在檳榔攤內,只要買檳榔滿額,就送手錶,但商標法有規定,3年內沒有行銷商品,依法就可以廢止,法官怎麼說。智慧財產法院庭長李得灶:「你有贈送這個手錶,也是單純的贈送行為而已,你還是沒有真正看到說,你有真正賣這個手錶!」


商標相似,加上只送不賣,不算行銷,因此判決檳榔攤敗訴。只是美商告台灣檳榔攤,這也是算是司法史上頭一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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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權期間屆滿後販賣庫存商品,難遽認商標法第82條刑事責任
按「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其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商標之作用,乃在表彰商標專用權人所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批售或經紀之商品,使一般購買者認識該商標之商品,並藉以辨別商品之來源及信譽。故商標法第62條第1款(即現行法第81條)所謂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罪,必行為人在其製造之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上所使用之商標圖樣,並非原廠製作之商標圖樣,而係出於行為人之擅自仿冒,足使一般人對該商品之來源與信譽發生混淆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754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最高法院亦肯認商標侵權刑事責任之成立與否,亦應判斷有無造成商品來源誤認等維護公平競爭交易秩序之因素。尤以82年12月22日生效施行之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已明白肯認真品平行輸入之適法性,並於立法理由中明示採納權利耗盡理論。故不論從商標法之立法目的及體系觀之,商標法之解釋適用,均圍繞著商標法第1條之立法目的,而著重於商標所具有之表彰商品來源、保障商標權人信譽、維護公平競爭交易秩序等功能,殆無疑義。 經查,本件被告所製造、販賣之系爭商標商品,均係授權合約所訂授權期間內所生產但未出清之庫存商品,被告雖於授權合約所訂授權期間屆滿後仍予以展示、出售,惟因所販賣之系爭商標商品均係真品,而非仿冒商標商品,自無混淆商品來源而減損消費者權益或因仿冒商品之品質低劣而貶損商標權人信譽之可能,且又無證據證明被告販賣系爭商標商品時,有刻意壓低價格、貶損商品價值或商標權人信譽等不正競爭之行為,而未影響公平競爭之交易秩序,其所為充其量僅係當事人間合約履行之私權爭議,自難遽以商標法第82條之刑事責任相繩。依檢察官所指之證據方法,尚不足以證明上開犯罪事實達無合理懷疑之程度,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揆諸首開說明,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相關圖片:相關檔案:相關連結: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13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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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超神拖把」超神奇? 註冊商標敗訴
更新日期:2010/12/0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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