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大戰 褲子大王被控侵權
在南部頗富名氣的褲子大王以「PK」為商標,遭同樣以「PK」為商標的建泰公司控告違反商標法,雙方原要協調和解,因建泰公司求償三百八十萬餘元,褲子大王認為建泰獅子大開口,協調破裂,繼續「PK」對決。
褲子大王以褲子為主要產品,建泰生產皮件、皮包,原井水不犯河水,後來褲子大王也推出皮件,雙方產生糾紛。
褲子大王負責人楊政城十年前以「PK」做註冊商標,並獲經濟部核發商標章,後被建泰公司負責人李正雄檢舉,指建泰早在民國六十四年就以「PK」字樣註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九十二年五月公告褲子大王的商標無效。
李正雄發現褲子大王仍一直使用「PK」字樣,去年花了三千八百六十元購買一個褲子大王的皮包,向法院控告楊政城違反商標法,法院也將楊政城提起公訴。後雙方
協調時,建泰要求褲子大王賠償三千八百六十元的一千倍,即三百八十六萬元,褲子大王拒絕,協調破裂。
楊政城說,褲子大王每年的營業額達二億元,建泰的營業額業遠低於此,褲子大王沒有必要去侵權。建泰十年提出檢舉時,他正好搬家,因一時疏忽,沒有在限定時間內提出異議,使他處於不利之地。因他已在世界各國註冊,無法取消「PK」字樣。
他說,雖然兩家商標都是用「PK」,但建泰用的是「PK」兩字,他在「PK」字中間還加一行英文小字,並非一模一樣,他不會輕易屈服。











